2020年11月10日
【前言】
日系現地法人自中國國內銀行(包含日系等外資系銀行)進行借入或插入Stand by L/C時,這時在實務上常見到向中國國外總公司或金融機構尋求保證。
像前者那樣的借入被視為「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匯發[2014]29號)中的國外保證・國內借入(外保内貸),當成或有債務成為外匯管理上之管理對象。
本號刊將對於像這樣的情況下所發生的債務保證費用之處理進行說明。
【解説:中文】
1.稅法上的處理
(1)代扣代繳之必要
非居住者企業若取得需履行中國國內所得稅代繳之務的保證費用时,基於企業所得税法必須繳納企業所得税。中國國內企業在資金貸借等經濟活動中由非居住者企業提供擔保,來進行支付。所負擔的擔保費用或類似性質之費用則會被判斷為中國國內之所得。
(關於非居住者企業企業所得税管理有關問題之通知,刊載於國家税務總局2011年第3期公告、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65
/n812156/n812499/c1187218/content.html 之 二 )
因増値税也是同樣的處理方法,不管債務保證費用的金額多寡,都必須進行代扣代繳之繳納。
(2)進行代扣代繳徵收日期
何時進行,是實務上常發生的論點。根據企業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代扣代繳徵收義務者在支付期限到來前或每次繳納時,必須進行代扣代繳徵收。原則上,實際上支付債務保證費之日期、或是支付義務發生日(債務保證費用支付期限日)為納稅義務之日期。
但實務上債務保證費用等規定為外幣時,事前無法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日之外匯利率,故稅額也不能確定,是十分不便的。因此,在納稅義務發生日之前進行代扣代繳徵收之繳納,此時以繳納日前一天的交易外匯利率來計算稅額,使可進行繳納明確化。
(關於非居住者企業企業所得税代扣代繳問題之公告刊載於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
/n810755/c2878645/content.html 之 四 )
暫不談稅務,因金額不同,銀行也會要求提出債務保證費用的代扣代繳憑證,所以在實務上首先進行代扣代繳徵收後,再進行債務保證費用之支付手續的話較為適切。
本稿執筆時期如下: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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